珲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一期)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珲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一期)已由珲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珲发改审批【2024】61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珲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一期)
2.2 招标编号:HSZ2024-50
2.3建设地点:珲春市英安村七户洞北沟
2.4 项目规模:主要包含垃圾堆体整形、封场覆盖、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导排系统、地表水导排系统、垂直阻隔、景观绿化、上游山体雨水倒排、封场工程后续检测运营管理和其他配套设施。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包括设计、施工全部内容。
2.6计划工期:
设计施工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总天数386天。
2.7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8成果要求:成果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及规定、强制性标准。
2.9质量标准:
(1)设计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2)施工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甲级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甲级资质;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财务要求:投标人2021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若无财务审计报告的,投标文件内提供一份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3.3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须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的义务并维护业主的权益;正确处理和协调与业主、相关各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如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牵头方自有人员。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
拟委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或高级职称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3.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在近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5联合体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需要指定一名牵头人。
(2)联合体各方需要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联合体各方须以牵头人的名义参与投标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4)联合体成员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数不高于2家。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
3.6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7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强制性人员相应资格信息均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体现,上述人员信息均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所有人员信息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在有效期范围内(一级注册建造师及职称有效期除外);未查询到信息或查询到的信息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时均不予认定;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不设相应人员证件有效期栏目的,则证件有效期以人员证件原件及标书中所附复印件为准。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造价人员除外)均应无在建工程,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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